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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的缺陷,如对符合受理形式要件的民事案件不是必须当场受理而是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判决不必当庭做出,以及法官可以跟一方当事人一起外出调查等等,更是极大地便利了各种对法官良心自由的干扰
相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来说,行政执法机关的自我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一种自我查错并自我纠错的机制。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实施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可以有力督促行政机关及人员依法行政,避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诚信、高效的良好社会形象,这也是法治政府的应然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
同时,一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由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自己认定,由内部的监督部门进行纠正,既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也难令人信服。积极合理引导社会舆论监督。要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保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旨在有效防止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破坏法治运行的秩序。人大未能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与约束需要行政以及司法机关的共同协作。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意识淡薄。有学者提出,英国法治发展的历史就是君主之下的法治,或者是君主专制之下建立起来的法治。
这些不满和怨恨一旦物化为行动,就很容易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边界,从而出现政局动荡、甚至流血冲突。此为原文,发表时有删改。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关系 在如何发展民主问题上,我们必须处理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关于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理论界和实务界曾有过这样的共识,即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朱世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港澳台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法学博士。属于威权体制,是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
笔者参与了该白皮书的起草工作,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出从理论上丰富了我国的民主形式,也为人民政协发挥作用提供很好的理论支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这不仅体现为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制定符合人民意志的法律,而且体现为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才能确保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但不可讳言,法治中国的突破性进展还仰仗党内民主、特别是人民民主的进一步发展。笔者认为,对民主和法治的关系,仍然需要从历史和现实两个层面予以细致的廓清,尤其是充分重视民主对于法治的支撑作用,以防止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步入误区、遭遇困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治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十六大还首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坚持依法执政。虽然我们认识到法治对民主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努力建立法治国家,但因民主的不足而造成法治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于静态的制度层面,对执政党来说,现实中仍无法避免出现一级党委以文件形式违反法律的违法执政事例。但当下问题的关键是法治受制于民主,民主的水平高低决定着法治的水平高低。没有这个基础条件,所谓的协商可能只是咨询,甚至仅是走走过场的形式主义。
只有有了民主选举,公民对代表的授权和控制才能确保协商双方在主体上是平等的,只有保证了协商各方在主体地位上的平等,才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协商。如果是因为完美的法治还没有建立,就不搞民主,那么民主就只能缓行,只能等着领导人某天宣布完美的法治建立起来了,再推行民主。
法治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要求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的要义是规制权力(power),即治官而不是治民。但西方法治国家建设历程表明,法治是政治力量博弈下建构的结果,不存在天生的法治。
但这种速成的、不成熟的高度民主带来巨大的冲击力,不仅快速销蚀原政治体系的合法性,而且彻底撕裂多种尖锐矛盾并存的社会,于是社会动乱就难以避免。在民主对法治的基础作用方面,很多人拿殖民时期的香港说事,提出香港长期没有民主,但有法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如果坚持这种作法,不仅民主搞不起来,法治也建不起来。此后的《权利法案》更是光荣革命的产物,如果没有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长期抗争,就难以想象有《权利法案》这样的法律文件来确定以法律的权力代替国王的权力。我们确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健全、完善,相应地,社会主义法治也必然随之发展、健全、完善。
但遗憾的是,一些人把协商民主吹上了天,大有在民主建设上要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势头。如果这里的民主指的是如今发展比较成熟的一人一票的彻底普选制,从法治的发生学角度看,法治可以和民主无关有一定道理。
60年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仍还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完善,新近发生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其实也不是个别现象。来源:《南风窗》2014年第5期。
以较早产生法治元素的英国为例,英王在1215年亲自签署了多数条款是维护贵族、教士的权利和限制王权的《自由大宪章》,但英王签署此法律文件绝不是自愿的,而是受到英国贵族的胁迫,该法律文件是英国王权与贵族权、王权与基督教神权之间对抗、妥协的结果。虽然我们宣布我国已经形成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现实中法治水平仍然不容乐观,一些公权力并没有被放进笼子里,于是我们今天还不得不既打大老虎,又要拍小苍蝇。
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 我们强调民主对法治的基础作用,并不忽视法治对民主的保障作用,只有让民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才能保障民主安全、稳定和健康地发展。它们也都因民主严重短缺而无法建立起法治(虽然都有法律),统治者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或具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特权,这种不正义的法制容易引起被统治者的不满,即使是统治集团内部的不同群体之间也很可能会因分赃不均而产生怨恨。香港长期没有民主、有法治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殖民时期香港的法治是移植于英国,这种法治是以英国本土的民主为支撑的。事实表明,只有法律还不行,如果缺乏群众的民主参与、媒体的民主监督,就很可能仍然是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政策)、红头(政策)不如口头(领导的话),很多法律成为一纸公文,甚至宪法也可能成为闲法。
提出千万不能法治还没有建立,就搞起民主观点的学者,很可能是鉴于某些民主转型国家因国民行为失范而出现的动乱。因为法治是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宪法和法律之上不存在任何事物,当然也排除君王。
这些民主与法治关系新论提出者都是来自权威学术机构的重量级学者,并在体制内也获得了不少的呼应,我们应当给予充分重视。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
这种舶来的法治因在香港缺乏本地民主的支撑,运行中也出现过严重的问题,如港英警务系统曾出现集体性的腐败行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都应坚定不移地坚持协商民主必须以选举民主的充分发展为基础,这是因为协商民主要求协商主体地位的平等性,这必须仰仗选举民主的充分发展。
民主与法治应该同行,如果一定要对民主、法治分先后顺序,笔者认为,应先适度推行民主,再及时跟进法治,两者的顺序绝不应是相反。选举体现了权力的授受关系,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进入专题: 民主 法治 。这些年来执政党的执政方式法治化已取得很多成就,中共中央于2012年部署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是第二阶段。
民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的前提是民主必须先上了轨,本身具有可观的高度,低度民主难以促成高度法治,最多只有法治的某些元素,无法对政治权力构成实质性制约,甚至连形式制约都不存在。被马克思誉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过关于法治的著名论断: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解决威权体制平稳转型的根本还是靠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逐步建立起体现、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和实施这些法律制度的权威机构,使所有政治主体都依法行事,并自觉接受宪法委员会等权威机构对纠纷的裁判,从而确保社会转型的软着陆。面对我们的选举民主还处于初始阶段的事实,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中国的民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应是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好运作起来,以切实确保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成为反映人们利益诉求的机关,而且成为维护人民权益的机关,成为人民监督其他公权力的机关。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用邓小平的话说: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我国也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阶段,此转型也尚不具备充分的法治保障,这根源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还没有达到较高的水平,实难以形成较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